
為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統一市場基礎制度,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重點工作任務,規范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市場監管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企業名稱申報指引(2025年版)》(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指引》的適用范圍。《指引》適用于企業設立、變更時的名稱申報,使用名稱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申報可參照執行。同時,強調企業申報和使用名稱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
二是規范企業名稱申報流程。詳細介紹了企業名稱申報的準備工作、申報途徑(包括線上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線下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名稱保留規則(保留期一般為2個月,特殊情況為1年)以及申報結果的處理(明確申報系統服務性質及登記機關審查要求)。
三是明確企業名稱構成的一般規則。對企業名稱用字(使用規范漢字)、組成要素(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及排列順序作出指引,并分別細化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的具體指引。此外,還對企業分支機構名稱、企業集團名稱和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構成及使用規則進行了明確指引。
四是字號相同與近似的比對。明確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字號不得與特定情形下的同行業或不使用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并列舉了字號相同的具體情形及“有投資關系”的情形。同時,詳細介紹了近似名稱的比對規則及相關風險提示,包括字號包含、字音相同、字形相近等多種情形。
五是對企業名稱申報中的重點問題進行要點提示。提示企業名稱存在禁止性規定要求,提示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提示申請人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提示規范使用語言文字等,明確企業信息公示義務、申報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要求、申報條件變化時的名稱變更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告知了權利救濟途徑。
六是說明《指引》的效力。明確《指引》僅對企業名稱申報提供一般性指引,供申請人參考,不具有強制性,實際申報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分析。
來源:中宏網